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在進行第二次審議的合伙企業法修訂草案規定,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不得成為普通合伙人。
修訂草案曾規定: “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參加合伙應通過其子公司或其他控股機構進行。”有專家提出,這一規定實際上是不允許國有獨資企業、上市公司直接成為合伙人,應當允許其投資設立合伙企業,但不宜成為普通合伙人。對此,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資委、證監會研究認為,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如果成為普通合伙人。就要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不利于保護國有資產和上市公司股東的利益。因此,不宜允許其成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為有限合伙人,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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