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新草案,若參與合并的所有經營者在全球范圍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人民幣120億元,并且參與合并的一個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上一年度的銷售額超過人民幣8億元,則參與合并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而2005年7月的一份草案對于需要申報的并購公司和參與并購經營者的銷售額要求分別是30億元和1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