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7月14日電(記者延宏)在中國科協今天召開的“全國學會承接社會職能工作座談會”上,與會專家呼吁:要加強立法工作。為社會團體接受政府轉移職能創造良好發展的法律環境和政策環境,盡快改變我國社會團體立法工作落后于社會發展和改革進程的現狀。
目前我國的學會等社會團體,在履行社會職能、承擔政府轉移職能中多屬于“摸著石頭過河”,學會的法律地位,學會與政府、與掛靠單位、與行業協會的關系比較混亂.缺乏法律規范。主要問題有:缺乏一部專門對社會團體進行規范和管理的國家法律,對社會團體管理的原則規定散見于國家有關法律如憲法、刑法、民法之中;缺乏針對社會團體非營利、公益性等特性規范其發展的內容;部門之間缺乏協調性,地方法規缺乏穩定性和統一性;在具體的量度標準上有很大的伸縮性,具體執行中隨意性較大;各人民團體中,除工會由國家專門制定過《工會法》外,其余均未制定專門的法律。
與會專家認為,社團接受政府職能轉移的關鍵,是通過立法來規定政府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同時也明確社會團體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因此,要推動政府職能向社會團體有序、有效地轉移,創造有利于社會團體健康持續發展的法律環境,為社團發展提供法律支撐,是戰略性和根本性的措施。
學會接受政府職能轉移。是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對社會團體的必然要求。目前發達國家政府向社會團體轉移職能已成為普遍現象。同時,實現政府職能向社會團體轉移是一個長期、漸進和艱巨的過程。為了積極、穩妥、有序進行.專家還建議:在我國科技評價體系建設中充分發揮科技團體作用;推動科技團體進一步成為社會設立科技獎勵的主體;賦予科技團體作為科技人才社會化評價主要力量的職能;盡快啟動制定我國加入工程師國際互認體系的組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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